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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筑厅《关于填报全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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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公告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表时间: 2010-2-12 0:00:00          信息来自: 本站

并建管字[2010]6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7号)的要求和安排,为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劳动用工主体的责任,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要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必须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将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予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建设局要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及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将自查情况于2010年2月25日前报我委建筑管理处。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吉久昌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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